為加強跨地區(qū)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征收管理,促進企業(yè)發(fā)展,現(xiàn)將《跨地區(qū)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跨地區(qū)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跨地區(qū)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跨地區(qū)經營、且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跨地區(qū)經營是指省內跨設區(qū)市、設區(qū)市內跨縣(市、區(qū))經營。
第三條 跨地區(qū)經營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可選擇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增值稅核算、納稅申報。
第二章 適用條件
第四條 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全資開設、且為非獨立法人企業(yè)。
第五條 分支機構數(shù)量在10家以上且總、分支機構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合計在5000萬元以上,或總機構、分支機構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合計在1億元以上。
第六條 實行統(tǒng)一經營、統(tǒng)一采購配送、統(tǒng)一計算、統(tǒng)一規(guī)范化管理,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實現(xiàn)計算機聯(lián)網,及時監(jiān)控貨物移送、銷售收入實現(xiàn)和發(fā)票開具情況,確保財務核算規(guī)范。
第七條 應具有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會計核算、資金使用、貨物移送管理要求,準確記錄銷售收入、貨物進、銷、存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規(guī)范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實現(xiàn)信息管理系統(tǒng)有效監(jiān)控。
第八條 截至申請受理日,總機構、分支機構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 騙取出口退稅的;
(二) 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三) 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四)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擔任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五) 未結案的稅務違法違章案件。
第三章 稅務管理
第九條 總、分支機構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辦理稅務登記,企業(yè)名稱應當規(guī)范統(tǒng)一,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應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分支機構可按業(yè)務開展需要選擇是否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十條 總機構統(tǒng)一核算其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分支機構按照不同申報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一條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進項發(fā)票認證、防偽稅控系統(tǒng)的報稅、數(shù)據采集、發(fā)票領購、開具事項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總機構、分支機構之間移送貨物不得開具發(fā)票。
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十三條 統(tǒng)一核算的總分機構可以選擇以下納稅申報方式:
(一)收入比例方式??倷C構統(tǒng)一計算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分支機構按應稅銷售收入占全部應稅銷售收入的比重,確定分支機構應納稅款,分支機構就地納稅申報,總機構匯總納稅申報。
(二)預征率方式。分支機構以當期實現(xiàn)的全部應稅銷售收入按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就地納稅申報,總機構統(tǒng)一核算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預繳稅款和應納稅額,進行納稅申報。
(三)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倷C構統(tǒng)一核算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增值稅稅額,由總機構匯總納稅申報,分支機構不進行納稅申報。
第十四條 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一)收入比例方式
1.計算公式
(1)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期初留抵稅額
(2)分支機構應納增值稅額=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1-分配比例)×銷售比例
(3)銷售比例=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收入÷(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稅銷售收入合計)
(4)總機構應納增值稅=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全部分支機構應納增值稅額
2.當期應納增值稅為零時,不再計算分配增值稅稅款。
3.總機構在每月6日前填寫《總分支機構應交增值稅明細表》(附件一),傳遞給分支機構,作為分支機構預繳申報的附報資料。
4.分支機構應根據《總分支機構應交增值稅明細表》所列預繳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申報,及時向總機構傳遞稅款入庫信息。
5.總機構收到分支機構增值稅預繳申報信息后,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結清稅款,同時附報《總分支機構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及分支機構的入庫證明(稅收電子轉賬完稅證或通用繳款書的復印件),作為納稅申報附報資料。
(二)預征率方式
1.分支機構以當期實現(xiàn)的全部應稅銷售收入按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
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預征率
2.總機構匯總核算銷售收入、進項稅額、預繳稅款,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
總機構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全部分支機構預繳稅款-期初留抵稅額
3.分支機構在每月6日前填寫《總分支機構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傳遞給總機構,作為總機構申報的附報資料。
4.總機構收到分支機構增值稅預繳申報信息后,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結清稅款,同時附報《總分支機構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及分支機構稅款入庫證明(稅收電子轉賬完稅證或通用繳款書的復印件),作為納稅申報附報資料。
(三)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
1. 總機構匯總核算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申報繳納稅款,分支機構不進行納稅申報。
2. 年末由總機構將當年實現(xiàn)銷售收入、增值稅等相關信息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送當?shù)赝壺斦块T。
第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
(一)總機構
1.總機構匯總全部銷售收入、進項稅額、預繳稅款進行納稅申報,如實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相應欄次??倷C構直接對外經營并取得銷售收入時,如實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相應欄次。
2.總機構將分支機構當期預繳稅款匯總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中。
(二)分支機構
1.根據《總分支機構應交增值稅明細表》所列預繳稅款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9欄“應納稅額”中,如實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8欄-10欄(免稅銷售額),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欄-7欄(銷售收入)、第11欄-18欄(應納稅額計算),其他欄次據實填寫。
2.按照當期實現(xiàn)的征、免稅銷售收入如實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
第五章 財務核算
第十六條 總機構、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準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準確提供稅務資料。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設置以下賬簿:存貨明細帳、應收應付款項明細帳、銷售收入明細賬、銀行存款及現(xiàn)金日記賬,并確保賬、實相符。按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或由總機構統(tǒng)一設置賬簿核算的,分支機構按年保存由總機構提供的包括以上賬簿記載內容的相關資料。
第六章 審批管理
第十八條 納稅人申請或退出收入比例、預征率申報納稅方式的,由總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審批;納稅人申請或退出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的,由總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逐級向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和河北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九條 申請企業(yè)報送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二)申請報告。
(三)《統(tǒng)一核算總分支機構清冊》(附件三)。
(四)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資料。
(五)企業(yè)經營管理內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tǒng)操作手冊。
(六)總分支機構隸屬關系等證明資料。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核查項目
(一) 列入《統(tǒng)一核算總分支機構清冊》內的分支機構是否為總機構全資開設,是否由總機構統(tǒng)一經營、統(tǒng)一核算。
(二) 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固定資產、存貨等是否在總機構賬冊或報表中進行反映和記載。
(三) 納稅人內部管理制度、管理信息系統(tǒng)是否能實現(xiàn)總機構對分支機構全面監(jiān)管、及時監(jiān)控。
審批稅務機關進行資料審核后,對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應要求其限期整改或不予批準。
第二十一條 總分支機構分配比例、預征率由審批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二條 新設立或注銷分支機構,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審批稅務機關審核備案。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不符合匯總納稅條件時,審批稅務機關可以停止或取消匯總納稅資格。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及時發(fā)布相關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和溝通,強化管理。
(一)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總機構報送的《總分支機構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檢查相關信息,核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數(shù)據,確保分支機構納稅申報的真實性。
?。ǘ┲鞴芏悇諜C關按年對總、分支機構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可通過核查發(fā)票領、用、存情況,結合其庫存、銀行往來、現(xiàn)金收支及商品領用等情況,監(jiān)控其銷售收入和進項稅金抵扣的真實性。對隱匿銷售收入和多抵扣進項稅金等造成少繳稅款的,應就地查補入庫。
(三)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在查補稅款入庫后2個工作日內填寫《總分支機構查補稅款反饋單》(附件二),并上報至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上報省局、設區(qū)市局。
第二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總分支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定期核查。
第二十六條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將根據企業(yè)經營情況及時調整分配比例、預征率。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由分支機構作為統(tǒng)一核算單位的,可選擇本辦法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方式。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