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現(xiàn)將二手車經銷等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yè)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ㄒ唬┘{稅人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本公告發(fā)布后出臺新的增值稅征收率變動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計算銷售額。
?。ǘ┘{稅人應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應當再開具征收率為0.5%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ㄈ┮话慵{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中“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二、納稅人受托對垃圾、污泥、污水、廢氣等廢棄物進行專業(yè)化處理,即運用填埋、焚燒、凈化、制肥等方式,對廢棄物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按照以下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稅率:
?。ㄒ唬┎扇√盥?、焚燒等方式進行專業(yè)化處理后未產生貨物的,受托方屬于提供《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現(xiàn)代服務”中的“專業(yè)技術服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二)專業(yè)化處理后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委托方的,受托方屬于提供“加工勞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ㄈI(yè)化處理后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受托方的,受托方屬于提供“專業(yè)技術服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受托方將產生的貨物用于銷售時,適用貨物的增值稅稅率。
三、拍賣行受托拍賣文物藝術品,委托方按規(guī)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拍賣行可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
拍賣行應將以下紙質或電子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椋号馁u物品的圖片信息、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價款代收轉付憑證、扣繳委托方個人所得稅相關資料。
文物藝術品,包括書畫、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郵品錢幣、珠寶等收藏品。
四、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guī)定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的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五、一般納稅人可以在增值稅免稅、減稅項目執(zhí)行期限內,按照納稅申報期選擇實際享受該項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的起始時間。
一般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后,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放棄免稅、減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一般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六、一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xù)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xù)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tǒng)一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tǒng)一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七、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二、免稅項目”第4欄“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和第5欄“免稅額”不需填寫。
八、本公告第一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zhí)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