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0號 為在出口退稅工作中積極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切實解決納稅人的出口退稅問題,規(guī)范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稅務總局決定,對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如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guī)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口退(免)稅申請的,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舉證材料。
二、對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guī)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條的規(guī)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復審;省國家稅務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并將復審結果反饋至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告知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對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申報的此類出口退(免)稅,如有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規(guī)定審核處理。
三、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貨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且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但由于節(jié)假日等原因,未及時將《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14年4月10日前,將信息讀入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并按規(guī)定審核處理。
四、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