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2號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執(zhí)行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1]132號,以下稱《通知》),現(xiàn)將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稅計算繳納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應由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入總機構匯總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申報納稅。
二、“中國東方航空公司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單”(《通知》附件2)分支機構項下增補“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飛行運營基地”。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